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鵬飛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家靖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北祥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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