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光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光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光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光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及7至9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6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及1年10月確定在案,暨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裁判書、受刑人張光賢於10
6年1月10日提出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6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表:受刑人張光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25日│104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839、23820、24│第22839、23820、24│第22839、23820、24│││910號│910號│9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9號│105年度易字第69號│105年度易字第69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9號│105年度易字第69號│105年度易字第69號││├────┼──────────┼──────────┼──────────┤││判決│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本│有期徒刑2年10月(本│有期徒刑2年10月(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564│院105年度聲字第5564│院105年度聲字第5564│││號刑事裁定)│號刑事裁定)│號刑事裁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共5罪│││)││)│├────────┼──────────┼──────────┼──────────┤│犯罪日期│①104年8月17日、│105年2月13日│①104年8月2日│││②104年10月29日、││②104年12月20日│││③104年12月13日││③104年12月21日│││││④105年1月27日│││││⑤105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277、10784號│第8275號│第10785、111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95│105年度審易字第1583│105年度審簡字第130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8月30日│105年10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95│105年度審易字第1583│105年度審簡字第1303││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8月4日│105年9月26日│105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本│有期徒刑2年10月(本│有期徒刑2年10月(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564│院105年度聲字第5564│院105年度聲字第5564│││號刑事裁定)│號刑事裁定)│號刑事裁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5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5日│①104年9月5日│104年11月5日││││②104年10月20日│││││③104年11月18日│││││④104年12月1日│││││⑤105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805號│第21805號│第2180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105年度審簡字第157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92號(編號7至9│第592號(編號7至9│第592號(編號7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