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隆文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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