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茂昌興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憲國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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