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0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080號
原   告  羅中志
被   告  李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3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萬元,經原告出借而交付款項,嗣兩造間於107年4月
28日會算,由被告並出具借據予原告,約定被告應自107年6
月10日起至107年10月10日止按月返還1萬元,詎被告屆期均
未返還。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由被告簽名之
借據影本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426條之23、第42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提規定
,視為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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