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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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秀鳯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3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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