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9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秀娥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