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岳穎具保人沈秀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秀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蔡岳穎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1刑保I字第21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沈秀卿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訴字第63號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本院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上午10時0分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及戶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