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洪孟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一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2月25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7年3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20頁、第80號)在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99年第5屆董事暨第
2屆監事第2次聯席會議記錄、101年第5屆董事暨第2屆監事第1次、第2次臨時聯席會,將章程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文化基金會,前於87年間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3月27日設立登記,並於101年12月24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冊第20頁第80號),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1證他字第71號法人登記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臺灣省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5條,如聲請狀附原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對照表所示,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文化部表示意見後,經該部以102年2月
8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以:該修正條文係為配合「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本部審核所送文件,並於102年1月17日以文綜字0000000000號函許可辦理在案等情。又該財團法人確經101年第5屆董事暨第2屆監事第1次、第2次臨時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一所示,亦有聲請人所提出會議記錄、文化部函、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訂章程對照表等在卷足憑。則本院審核上開修正變更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5條之條文即附表一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如附表二所示修正後條文第2條、第3條部分,係屬業務範圍與財團法人目的之變更,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儀芳附表一┌─────────────┬─────────────┐│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時一人組││成,自第六屆起,應有二分之│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贈人選││一以上由主管機關推薦或依職│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務指派之代表擔任。主管機關│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依職務指派之代表,應隨其職│無給職。││務關係,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第六屆以後董事,除主管機關│││依職務指派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之二。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董事人數。│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第十條:│第十條:││本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自第│監事之產生、職權及會議運作││三屆起,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如下:││主管機關推薦或依職務指派之│本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代表擔任。主管機關依職務指│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派之代表,應隨其職務關係,│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與董││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並由監│事同,監事均為無給職。││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之職權如下:││監事除主管機關依職務指派者│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外,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告。││與董事同,期滿得連任,監事│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均為無給職。│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監事之職權如下:│理。││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告。│見及財產資料。││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監事會與董事會合併舉行為原││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則,必要時得單獨召集之。││理。│││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監事會與董事會合併舉行為原│││則,必要時得單獨召集之。││├─────────────┼─────────────┤│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應歸屬中央政府。本會因與其│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立團││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經依│體,應歸屬中央政府。││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或新設之基金會。││└─────────────┴─────────────┤附表二│┌─────────────┬─────────────┤│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落實台灣文化建設、促│本會以落實台灣文化建設、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充實文化內│進多元文化發展、充實文化內││涵為宗旨,以文化精緻化、現│涵為宗旨,以文化精緻化、現││代化、國際化為目標,其重點│代化、國際化為目標,其重點││業務如下:│業務如下:││一、文化事務之推動與傳播。│一、文化事務之推動與傳播。││二、文化資源之整理、整合、│二、文化資源之整理、整合、││出版與推廣。│出版與推廣。││三、文化之研究、創新與發揚│三、文化之研究、創新與發揚││。│。││四、社區文化之推動。│四、社區文化之推動。││五、兩岸文化交流。│五、國際間文化之交流。││六、國際文化交流。│六、其他有關文化工作事項。││七、其他有關文化工作事項。││├─────────────┼─────────────┤│第三條:│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目標訂為新台幣│本會設立基金訂為新台幣壹拾││壹拾億元整,其中新台幣貳億│億元整,其中新台幣貳億肆仟││肆仟萬元業由台灣省政府文化│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文化處捐贈││處捐贈,除續由政府捐贈外並│,除續由政府捐贈外並接受民││接受民間捐助。│間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