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林天賜 再審原告 邱意茹 再審被告 陳明堂 再審被告 張金福 再審被告 鍾曉賢 再審被告 盧張秀香 再審被告 呂聯祥 再審被告 周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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