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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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上訴人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6月29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年7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詎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