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典隆 右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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