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霖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泓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因逃亡等罪,經本院及花東防衛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碧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