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惠瑛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黎惠瑛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間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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