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郭新慶 │高雄縣大社鄉農│000000000│ 陸萬 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FA三0四二七三│││││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