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清保宮法定代理人 張新賓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佩蓮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6,955元〔計算式:(51.02×89,074)+(122×84,200)=14,816,95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育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