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上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執行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均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