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乙○○、甲○○等三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甲○○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叁仟零壹拾柒元│││├─────────┼────────────┼───────┤││送達郵費│肆佰肆拾捌元│不含退郵叁佰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柒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壹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