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柯全選任辯護人周武榮律師
廖凱偉律師 李靜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應更正為「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之「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之部分,對照該判決原本之記載,可知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為「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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