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07號聲請人 張品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3年9月14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9月15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GX0000000-0│1│9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GX0000000-0│1│69│├──┼────────────┼───────┼──┼──┤│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1│87│├──┼────────────┼───────┼──┼──┤│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95│├──┼────────────┼───────┼──┼──┤│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