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鴻緯
蔡淑真 林俊男 林春伶 被告 洪銘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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