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郭自強 建築師事務所即郭自強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叁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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