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航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璧美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 周財源 被告 呂韋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486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