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953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暐承實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