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俊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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