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及甲○○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