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5號原告 邱文峰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局長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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