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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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揚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935號、99年度緩字第4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揚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86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而於民國99年12月8日確定,嗣於100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7片(詳99年保管字第486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0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86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2月8日確定,復於
100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共7片(詳99年度保管字第486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