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0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秋楓 (即 蔡清海 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財富 (即蔡清海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秀粉 (即蔡清海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秋慧 (即蔡清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清海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清海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陸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