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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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債權人 吳秉宥 債務人 陳星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以宜院麗108司促辰字第3429號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8年8月2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