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8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10
3年3月18日執行完畢」更正為「101年11月12日,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徒刑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率爾不堪之言詞辱罵被害人等,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並以言語恐嚇,致被害人等心生畏懼,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8929號被告李俊勳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埤頭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勳曾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526號判決有罪確定,於103年3月18日執行完畢。李俊勳與 王慧婷 原是男女朋友關係, 林燕綢 係王慧婷之養母,另 柯聖鴻 則是林燕綢之同居人。緣李俊勳與王慧婷、柯聖鴻間有金錢債務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於104年8月24日19時許,前往彰化縣芳苑鄉○○村○○路○0段000巷0號之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住處神明廳,以台語大聲對著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人公然辱罵「幹你娘、雞八、你娘破雞八」等語(現場尚有柯聖鴻朋友 黃萬益 ),並恐嚇說「我要叫兄弟來跟你輸贏」,致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3人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3人之安全,並足以妨害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3人之名譽。嗣經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人報警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3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慧婷、柯聖鴻、林燕綢等3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並與證人黃萬益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俊勳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於同一時間公然侮辱及恐嚇告訴人等3人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7日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德輝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