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曾敏瑄 被告 洪文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0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