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松根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71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黑色藥丸壹罐(共壹佰貳拾壹小顆,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罐壹只,驗前淨重共計伍拾玖點壹貳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松根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43號判決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揭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之扣案物黑色藥丸1罐(共12
1小顆,驗前淨重共計59.12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余松根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43號判決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
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所查扣之黑色藥丸1罐(共121小顆,驗前淨重共計59.1234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0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T)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43號卷第53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罐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之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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