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 廖國祥 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