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古政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57,
15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561元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欠款查詢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該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因影印模糊,致無從辨識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詎債權人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正本,核其內容並無利率之填載,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