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曾昊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調字第7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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