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沛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被告林沛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33公克,驗餘淨重0.06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且其包裝與盛裝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