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施淑慈 被告 陳芸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簡字第206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陳芸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施淑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