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債權人頎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由聲請人具狀之聲請狀(須有具狀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