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罪嫌重大,所犯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因本案初到臺灣,在臺無固定居所,亦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自98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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