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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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洪逸菁 即 洪巧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