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韋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益合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益合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建物之登
  記謄本。
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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