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張昭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