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440號
原   告  蔡焜琦
訴訟代理人  吳雅安
被   告  曾財清
       陳麗花
訴訟代理人  曾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02,726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72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核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2人為夫妻,於106年2月間因裝修店面需要,向原告
訂購如附表所示裝潢材料(下稱系爭貨品),系爭花板之
尺寸係按被告要求製作,材質則為一般材質,原告於出貨
前,均有詳述相關材料施工規定,送貨地址為被告陳麗花
任負責人之豪利汽車修理場,被告僱用一位經驗老道師傅
施工裝潢,被告曾財清並擔任助手協助備料及施工。原告
起初建議的施工法為如使用花板(即附表編號3之貨品,
下稱系爭花板)作外部飾板,襯底需用溼度14度內的合板
角材(角材分木材角材與合板角材),而非含水率較高未
處理原木角材,主要為合板(三夾板)的製造方式為天然
原木經旋切加工成薄片,再以水平垂直交錯堆疊膠合方式
成為合板(夾板),材質內部有平均分布的伸縮縫,面對
材質內部有平均分布的伸縮縫,面對熱脹冷縮及環境濕度
高低影響膨脹率的情況下,會保持較穩定的平整度,不受
氣候環境影響,但被告堅持己見,即使用原木角材加矽酸
鈣當底板為工法,並認為原木角材加矽酸鈣當底板,花板
當面板並不會造成施工後的會產生斑點、褪色或剝落等等
原告所解說的狀況,請原告出貨。原告於106年2月3日進
場,被告於106年2月10日反應系爭花板有瑕疵,原告僅是
代理商,遂立刻至現場拍照並告知上游廠商此事及將現況
照片傳給廠商,原告於106年2月17日偕同廠商去了解狀況
,廠商有說明材料情況並非瑕疵,判斷為「現場濕度過高
,導致系爭花板溝槽底層的木頭些許膨脹,而露出木料原
色,係自然現象,並非材料瑕疵,依正確工法施作即可避
免,另外木色外露亦可用黑色修邊筆塗掩即不影響美觀」
。當時被告已用了25片系爭花板,施工師傅並未反應材料
有問題,但被告不接受以上說法與解釋,兩造既無法有共
識,原告當下決定停止處理,開始準備收回系爭花板,並
收回全部材料(準備解除契約),但被告曾財清改稱是被
告陳麗花在清潔系爭花板時,看到縫隙有孔才認為是有瑕
疵,被告曾財清並要求原告不能將材料收退,否則工作無
法收尾。原告堅持收料,但上游廠商為了讓事情圓滿,承
諾再新做材料(須更改工法訂做)給被告替換其不中意的
,即替換剩下還未使用之系爭花板(即挑中意的釘了上去
,不中意的留著等待退換),此時已用了25片之系爭花板
部分未再繼續爭執,在更換新品來之前,被告又用了7片系
爭花板,故使用32片,原告另於106年2月23日更換24片系
爭花板予被告,但廠商後來去實際拿回22片,完工之後,
被告又退回2片,總共出貨56片系爭花板給被告。被告工
程於106年4月3日完工,原告於106年5月2日至被告處收款
,但被告曾財清表示原已釘上之32片系爭花板有瑕疵,該
部分貨款要全扣除,嗣經他人協調,被告表示僅願意支付
32片系爭花板貨款之一半,原告並不接受,且系爭花板並
無瑕疵,截至起訴前,被告已自認對附表所示之材料中,
僅附表編號3之系爭花板主張有瑕疵以外,其餘材料數量
與價錢已均無異議,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已如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貨品,且共交付56片系
爭花板予被告,被告提出之退貨單其上記載系爭花板退24
片,退2片,係因一開始被告更換24片,原告就先開退24
片之單據給被告,但廠商後來去實際拿回22片,完工之後
,被告又退回2片,但當時給被告簽收之退貨單並沒有更
正數量,故原告提出黃色送貨單,其中最後1張之下方有
記載一共退24片,並由被告簽收,被告有承諾是退24片,
且原告提出廠商之應收帳款請款單上亦記載出貨56片、出
貨24片、退22片、再退2片,故原告實際上交付56片系爭
花板予被告。
2.原告已交付系爭貨品予被告收受,被告爭執原告所交付系
爭花板有瑕疵而拒絕付款,原告否認之,被告自應就此負
舉證責任。然被告提出系爭花板照片7張,係距離原告交
迄材料予被告數月後所拍攝,且係以錯誤工法造成錯誤結
果,已非出貨當時爭執之照片,加上工人施工時亦有可能
造成損害,不能證明原告交付被告系爭貨品當時系爭花板
有瑕疵。況被告主張32片系爭花板有瑕疵不願付款,卻只
提出7張僅頭髮粗、6公厘長之裂痕照片來包攝32片系爭花
板均有問題,無限上綱。
3.天然木材做裝潢材料本來就受自然氣候影響,所以歷年經
驗會促使業界會想辨法增進產品品質,及歸納出最佳的施
工搭配工法以減低環境氣候因素對整體裝潢的影響,物理
上的熱脹冷縮本來就是自然現象。一般以花板隔間,背後
只需搭配角材支撐,而最佳施工方式,角材需用「合板角
材」。依裝潢施工之經驗,以花板裝潢用的角材一定要用
合板角材(角材分木材角材與合板角材),原告亦將該工
法印在出貨單備註欄。惟被告不僅未用合板角材做角材,
而以木材角材做角材,且隔音做法上,自創以矽酸鈣板做
隔音襯板,導致裝潢後系爭花板品質劣化,最後在裝潢師
傅強烈建議下,有用到岩棉隔音。材料品質的不同本來就
會影響吸濕膨脹及收縮的程度,材料密度的不同更會影響
聲波傳送的速度,導致隔音效果的優劣。被告向原告訂貨
時,確曾徵詢原告意見,且過程中不斷諮詢,原告建議上
開使用花板作外部飾板,襯底需用溼度14度內的合板角材
施工法,但被告不接受而堅持用自己想法,本就有加劇材
質膨脹率之可能,而花板溝縫之設計,本來就是裝釘和伸
縮縫的功能,些許膨脹露出木材原色本就是自然現象,不
會影響材質結構(反而是保護整體結構,避免整塊扭曲變
形而不可回復),不可謂之法律定義上之瑕疵,何況被告
並未依原告建議方法施工。
4.花板(性質為薄木板,其中飾面有塑膠塗層),矽酸鈣板
(性質為無機礦物材質板),及合板(組合型厚木板)間
性質有所差異,依據國家標準,矽酸鈣板純是無機礦物質
混合壓製而成,其材料特性就是在區別有機質木板材料較
容易因潮濕而變形、發霉導致劣變、使用壽命縮短,而所
發明出的較有環境抗逆效果的建材,另外,科學上的「擴
散效應」也是裝潢上,不同材料間會產生衝突矛盾的一個
重要元素,就個別材料來說,花板為飾板,外層通常有塗
膜,水分濕度較難從此面進入,但卻可從側面、背面進入
,矽酸鈣板雖不若木板的吸濕率高,但因是礦物粉末壓制
而成,粉末孔隙間濕度仍會進入。另合板係用單張數的木
板所拼合(即3、5、7等),其中偶數的木板係用與單數
張木材紋理相垂直的方向來做貼合,以取得較佳的支撐抗
性,花板與合板均為木材製品,吸濕、膨脹率(收縮率)
較相近,與矽酸鈣板的吸濕、膨脹率(收縮率)差異最大
。擴散效應的特點為分子由濃度高的區域往濃度低的區域
流(移)動,當環境濕度高於材料濕度時,空氣中水分會
以「擴散效應」往材料間移動(除非材料上有覆膜且覆膜
可阻止水分子進入),當環境濕度小於材料中既存的濕度
時,材料間濕度仍以「擴散效應」反向往空氣中流動。裝
潢材料施工完成後,隨即要一起面對環境中不時的以擴散
效應所增加或減少的濕度,在花板與合板角材共同施作的
模型下,因為材質幾乎相同,分子結構相當,因此吸濕率
,膨脹率(收縮率)幾近相同,當濕度減少致乾燥收縮時
,縱使花板表面有塗層,此面水分較難散逸,但板內濕度
亦會以擴散效應往背面方向移動再往空氣中散逸,而比較
合板角材與木材角材做骨材的情況下,合板角材因縫隙比
木材角材較多(木材角材係原木剖成,結構較完整),排
濕性更佳,膨脹後受木材原結構力拉扯的程度也比較小,
所以木材角材做骨材的案例,較常發現花板表面在骨材的
相對位置上,產生黑點,表層剝落,裂痕等,整個裝潢飾
面也容易變形,但以花板與矽酸鈣板貼合(並以木材角材
做骨架)的模組來解釋,相對更複雜、極端了,就矽酸鈣
板的成分而言,是多種無機物,且是磨粉混合後再加入膠
合物壓制而成,密度甚高,花板的吸濕排濕速率一定比矽
酸鈣板快,很難推論花板中的濕度會往矽酸鈣板的方向走
,甚至更可能的是矽酸鈣板的濕度往花板方向走(花板結
構較鬆),因此當濕度困在花板中(表面有塗層),濕度
無法平均散逸、花板乾燥過程的收縮速率不一時,就可能
出現塗層膨脹或龜裂,當乾燥的速度小於細菌黴菌繁殖的
速度時,通常塗層下呈現的就是發霉變黑的劣變。環境濕
度的變化如上所言,是材料不斷吸收與散逸濕度,以維持
一個動態的平衡,而非只吸收濕度不排放的問題,被告稱
花板與矽酸鈣板之間,主要水分會由矽酸鈣板吸收,但單
以吸收濕度來說,花板(組織較鬆)絕對會比矽酸鈣板吸
得多,被告的主觀見解,恰與事實相反,但更大的問題是
花板貼覆在矽酸鈣板上,花板中濕度的難以排放才是更嚴
重的問題,也導致產生的結果與被告所期待者剛好相反。
以矽酸鈣板貼襯在花板下做隔音,材質太硬非但隔不了音
,花板濕度的難以排放是更甚於以木材角材做花板裝飾骨
材的情況,更何況原告是建議以合板角材做骨材。原告在
被告施工前即建議其材料的正確用法,且原告出貨單也明
示出上述建議,花板與矽酸鈣板組合後所發生的事,是後
來由被告自己主導、蓄意違反經驗工法、習慣法之事,與
原告無關,原告事先已屢次善盡告知義務。
5.花板的用意在隔間簡單方便美觀,不用再油漆貼壁紙,工
法上,釘子係打在黑色溝縫穿過花板,釘在角材上以固定
,花板的溝縫設計除了美觀有立體感,還有就是掩飾釘孔
,及作為伸縮縫,以解消熱(濕)脹冷(乾)縮帶來的影
響。花板是一道在素薄合板上貼上飾面,再刨溝或不刨溝
的工序,而素面薄合板的製作,則是多層薄木皮貼合壓制
而成,這薄木皮是大徑圍天然木材所刨下,密度、間隙均
不一,存在縫隙本為正常之事,花板就是在不甚美觀的薄
合板上貼上一張漂亮的外皮,而針在花板上顯露於外的釘
子,就美觀而言,釘子的視覺衝突會大於花板存在之裂縫
,且溝縫是相對以板材的直角角度,用機器刨溝而製,且
花板所用本來就不是硬度極高的材質,木材結構本就緊實
不太一致,刨除過程中,較底下的木材絲也可能被連帶拉
起,造成凹面,這些不能稱為瑕疵,因為後續會塗上黑墨
修飾,無妨於整片花板作為美觀之作用,花板係以釘子固
定,而溝縫凹面,不影響結構固定,更難謂為瑕疵,此乃
行之多年之製造工法,是正常製造程序所可能產生,於美
觀及結構作用而言,此凹面(裂縫)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可能。
6.按民法第356條之規定,發現瑕疵,處理瑕疵有必要的法
律踐行程序,原告否認所交付之系爭花板有瑕疵,縱認第
一次被告發現材料美觀上不符其期待而通知原告前往處理
其片面所稱之瑕疵,此部分被告尚有依法條旨意從速檢查
其所受領之物。系爭貨物屬消耗性的裝潢建材,依通常情
形,材料一經使用,無論剪裁切割、裝釘,已減損了原本
材料之價值,因此業主在施工前,無不仔細檢查材料,以
免施工後材料減損所失價值大於主張有瑕疵而可抵扣價值
。被告對於出貨單上未填單價一事相當在意,卻稱收受原
告貨品時未檢查貨品,與常理不符。被告於受領材料之際
依義務查看材料有無缺失,否則使用後就視同領受。被告
稱拿不動、無法看,未拍照片均為卸責之詞,與原告無涉
。又對一個鉅細靡遺,隙縫看得到長6公厘、深1公厘,如
此細膩之人之個性,點收材料時豈不會查看,可見被告所
言無可採。況材料經師傅之搬動,或加上環境現場突然起
風或施工不當,本就可能會加劇溝縫內情狀之變化。又一
般而言,材料送到客戶處後若有問題,作為專業職人的木
工師傅施作前會發現。況第一片花板釘上時,師傅一定會
叫業主來決定花板定位位置,倘有瑕疵,均能在釘上花板
前發現,惟被告使用了25片系爭花板後,始主張有瑕疵,
停工並通知原告,但在施工過程中,經驗豐富的施工師傅
並沒有喊停或有基於職業道德上所認知之材料存在瑕疵而
有任何之意思表示,顯證瑕疵僅為被告主觀的美醜判斷,
而非瑕疵的一般概念,且中不中意與瑕疵與否是兩個不同
的概念,中意與否是個人審美上的主觀判斷,買家需在買
賣前選擇花樣或物料使用前就需自行審查完畢,至於瑕疵
牽涉到品質問題,有其客觀判斷標準,兩者自不得混為一
論。被告曾財清曾表示要「挑中意的上去釘」,在法律定
義上,不中意並非等同瑕疵,且木工師傅已施作完材料,
即證明施作當時之材料沒有任何問題,亦證明原告交付予
被告的材料並無問題,被告執此拒絕付款毫無理由。
7.原告偕同上游廠商前往被告處,處理被告稱貨品有瑕疵之
事,並願更換新品一節(物品換回可另售他人,因為根本
品質沒有問題),主要目的為盡量滿足客人需求,因為同
時有其他材料併售,並非承認貨品有品質上之瑕疵。縱認
此舉是換回瑕疵品,在一番交涉後,被告接受廠商的作法
做新品替換,及否決原告解除契約收回材料之議,並以物
料需留下,否則無法收尾之主張而受領物品,並繼續使用
7片系爭花板,表示被告願受領、已承認、接受原告之說
法而受領系爭貨品,法律上則應視為被告同意受領該物,
卻在最後算帳時竟拒絕給付這7片系爭花板之貨款,顯證
被告瑕疵一說毫無理由,僅為折價殺價之託辭。
8.被告主張有報價差,應扣除1,230元、400元部分,並無此
事,其上筆跡亦非原告書寫。
9.原告經營建材行,此行業之營業稅均為外加,已事先跟被
告告知,會另外加5%之稅,又本件既經訴訟,營業稅法定
之負擔方係買家,並非原告強加,況被告亦經營營利事業
,該稅額本可抵扣,繳交稅額並無損被告權益,故本件請
求之買賣價金應包含5%營業稅之金額。
(三)並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102,729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2人則以:
(一)被告向原告訂56片系爭花板,但因有瑕疵,有更換24片,
完工後再退2片,實際上使用共54片,故附表編號3之數量
應為54片,此由原告交予被告之出貨單上記載換24片,又
再退2片即明。被告並未看過原告所提黃色送貨單最後一
張,其上亦非被告曾財清簽名。且證人即材料商作證已稱
更換24片,原告所述共交付56片系爭花板不實。
(二)當初洽談貨品時原告稱現貨市場已無系爭花板此款材料,
需要訂製,故系爭花板之尺寸為訂做,材質沒有特別要求
,價格則高於一般市價。被告於106年2月7日收受原告提
供之系爭貨品後即僱工施作,於106年2月10日發現系爭花
板有問題即通知原告處理,原告會同製造商來現場看,系
爭花板上面有斷裂,即黑溝裡面有斷成數節,被告提出之
照片均為已經釘上去有瑕疵之系爭花板照片,被告有指明
系爭花板上面黑色紋路有缺口,證人本來稱是做面板原料
問題,或稱是其員工沒有接好,又謂機械接得不對,被告
工人施工的問題或是施工機具的問題,被告回稱均與被告
無關,被告是買材料,只要提供好的材料給被告就好,系
爭花板實有瑕疵,原告及廠商才同意將尚未釘上去之24片
系爭花板更換予被告。被告收受原告系爭貨品當時沒有檢
查,係因原告送來時是整批綁起來,還要用起重機搬運,
無法逐一檢查,故未立即發現,直到施工釘上去,整片牆
檢視時才發現,被告認為系爭花板本來就快要斷裂,並非
因為被告施作導致,倘系爭花板已經斷裂,根本不可能施
工,原告不能將品質檢驗的責任推給消費者。倘若原告有
開口說要把所有未施作的材料載回去,被告一定求之不得
,何來說「物料需留下,否則無法收尾」之詞,要購買材
到處皆有,並非只有原告在賣。
(三)被告購買2種不一樣的花板,分別是附表編號16及編號3之
系爭花板,因之前系爭花板事件,故被告於106年3月4日
施工時發現附表編號16的花板也有瑕疵,去電原告,原告
也是如前態度說法推託,如角材潮濕、施工方法不對等理
由,被告告訴原告,該批花板12片只釘上第1片就發現瑕
疵,其他的還未釘上,即馬上電告原告,原告都能說出理
由。原告當天下午有至現場查看,稱從還未釘上的11片裡
挑瑕疵較不嚴重的7片釘上去,復於106年3月6日再補來4
片沒瑕疵的花板,所以並非如原告說挑中意7片系爭花板
,另證人說法還配合原告,此事根本與24片系爭花板更換
一事無關。
(四)證人是系爭花板之材料製造商,其證詞是否公正有疑,又
證人稱負責作表面處理,系爭花板瑕疵即為表面處理問題
,表面處理沒做好,和木材無關,且瑕疵斷痕不只有1公
厘寬度,釘上的32片系爭花板中,甚至有3至4公厘的斷痕
。證人當庭提出的花板,是後來更換給被告而被告未用完
退回的該批,並非原有瑕疵的系爭花板,證人證稱照片中
花板問題是因為潮濕一節所述不實,被告並未用水龍頭直
接沖水,也非密閉空間,不會因潮濕導致系爭花板有上開
問題,況系爭花板是釘在室內原有20年的木板隔間牆上,
並無水管之類有水氣之物,而花板內底有一層矽酸鈣板,
矽酸鈣板是吸水性極強之物,如果水氣可以透出讓花板變
成如此,矽酸鈣板早已糊掉,且原本的花板為何不會有此
現象,又被告屋內非常乾燥,不可能如此,證人稱系爭花
板不用訂作,與原告說是訂製品不符。又證人稱更換前與
更換後的花板只是刻痕(黑溝槽)深淺不一樣,更換前較
深,更換後較淺,由此即可明白知道,刻溝深的有斷痕,
刻溝淺的無斷痕,所以系爭花板瑕疵就是製造商出廠即存
在,製造商說只作表面處理,刻溝也是表面處理的一部分
,也就是表面處理的問題,又證人表示瑕疵的地方只要用
黑筆塗一塗就好,讓人不敢苟同。
(五)被告之材料訂購及施工方式,均為被告自己決定,原告並
未建議施工法,被告有請施工師傅,師傅都是內行。裝潢
師傅第2位僅負責安裝門與修飾而已,其它早已完成,不
管師傅幾位均和材料瑕疵無關。因裝潢材料是被告直接向
原告採購,師傅沒代購材料,只以日薪計算聘請,故材料
有無問題(瑕疵),師傅均不用負責。原告稱系爭花板這
種現象(瑕疵)是角材、矽酸鈣板、潮濕…等因素,為何
還未釘上的24片(更換前的24片)也和釘上的32片一模一
樣的現象,顯然系爭花板是出廠即有此現象(瑕疵),與
跟原告所稱角材、施工法無關,否則原告及製造商不會同
意更換。
(六)原告於106年5月2日來收款的時候,有承認系爭花板有瑕
疵,本來稱有瑕疵的32片不收錢,又說再拿32片補給被告
,但被告工程已經收尾,要如何再釘上去。原告就被告已
釘上的有瑕疵的32片系爭花板,應該負修繕的責任,但迄
今並未處理,倘原告把瑕疵部分處理好,被告即可付清貨
款,或是把32片系爭花板的錢扣掉,倘原告仍不處理,瑕
疵部分的貨款即暫不付款。被告提出有瑕疵系爭花板之照
片拍攝日期約為106年5、6月,被告僅拍攝幾張瑕疵比較
嚴重的,如果需要,也可以每張都拍,被告於106年2月間
有用手機拍攝瑕疵的花板照片,可以事後再補。
(七)原告事前報價與出貨單價格不一致,被告購買材料時,各
樣材料均無報價,被告認為因系爭花板、附表編號10矽酸
鈣板等二樣量較多,且原告說系爭花板需訂製,所以特別
詢問這兩樣的價格,結果付款時,價格與之前原告報價價
格不同,原告第一次送來附表編號10的矽酸鈣板,收款單
所填價格和報價時價格不一樣(報價每片450元【未稅】
,帳單上每片480元【未稅】),總共41片,故應扣除1,2
30元,另附表編號20的部分,是施工中有缺一樣材料,被
告去電原告,原告不在,所以被告就先到別家材料行買,
老闆稱泰國的250元,印尼的300元,原告於106年5月2日
晚上來對帳時,被告跟原告說這件事,原告稱材料是印尼
的,被告跟原告說別家只賣300元,原告貴了20元,所以
原告表示同意以300元計費,故寫下「-400」的字樣,此
部分原告有答應要照報價價格收款,故應扣除400元。上
開1,230元、400元部分,係因報價差,原告同意折讓,遂
書寫在單據上,因為當初帳都還沒有對完,原告還沒有簽
名,但字跡確實是原告所寫。之後原告2、3次也未在出貨
單填上單價,被告特別要求原告以後一定填上價格,可是
仍未填,就算有填,簽單上的價格也是用鉛筆填上,原告
呈上法院的送貨單、對帳單上的數量,金額都經過塗改。
(八)發票稅金部分,當初被告詢價時,原告並未說要外加營業
稅,倘有外加應事先告知,況被告也未要求開發票,原告
作生意有所得要報稅開發票為原告義務,被告買東西本來
就已經含稅,不同意原告請求的貨款要另加5%的營業稅等
語置辯。
(九)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貨品成立買賣契約,被告尚未給付買
賣價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出貨單、存證信函、產
品明細等為證,被告就此部分雖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為:(一)原告交付予被告之系爭花板共為
54片或56片?(二)系爭花板有無與約定品質或通常品質不
符之瑕疵?(三)被告主張附表編號10、20之貨品有報價差
,原告同意折讓1,230元、400元,該部分金額應從貨款扣除
,有無理由?(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有無理由?金
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交付予被告之系爭花板共為54片或56片?
原告稱被告訂購56片系爭花板後,嗣更換24片,但廠商實
際拿回22片,完工後,被告又退回2片,所以原告實際交
付56片系爭花板予被告,且黃色送貨單亦記載共退24片,
已由被告簽收,廠商之應收帳款請款單上亦有記載等語。
惟觀諸被告提出之出貨單,其上記載系爭花板訂購56片、
訂購24片、退24片(即更換24片)、退2片,總計被告取
得數量為54片,而上開黃色送貨單上之簽名,被告否認為
其所簽,原告更正後之出貨單亦無被告簽名。從而,原告
既無法證明廠商僅取回22片系爭花板,而交付予被告之系
爭花板數量為56片,則應認原告交付予被告之系爭花板共
為54片。
(二)系爭花板有無與約定品質或通常品質不符之瑕疵?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
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
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
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
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
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4條第1
項前段、第356條第1、2項亦規定甚明。是買受人受領買
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
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於其否認之事實,始應負
證明之責。本件原告已履行買賣標的物之移轉及交付義務
,被告依約即應給付買賣價金,惟被告既辯稱原告所給付
之物有瑕疵,依前開說明,則對於瑕疵之存在,即負有舉
證之責任。
2.被告主張系爭花板有瑕疵,固提出其所稱有瑕疵之系爭花
板照片,惟亦自承照片拍攝日期約為106年5、6月間等語
,距離原告交付系爭花板時間已數月餘,則拍攝內容是否
為原告交付系爭花板時之情形,已非無疑。又被告於原告
交付系爭花板當時未從速檢查,則花板之瑕疵為原告交付
當時即已存在,或於施工過程所致或完工後因施工工法所
造成,被告亦未能舉證。再查證人即系爭花板上游廠商邱
柏秋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被告訂做的系爭花板是比較
寬的尺寸,材質並未訂做,為一般規格及材質,當時原告
通知伊系爭花板有問題,伊與原告到現場,看到花板黑色
的溝縫裡面有些微的裂痕,黑色溝縫寬度約6公厘,而裂
痕長、寬各約6公厘、1公厘,是位在黑色溝縫裡面,並非
花板表面有裂縫,伊有向被告解釋花板黑色溝槽部分有裂
痕,係因花板是天然木頭,並非鋼材,所以有些裂痕是正
常,可以用修飾筆處理即可,當時伊在現場有看到有2、3
片被告所述有裂縫之花板,但伊不清楚實際上有幾片花板
有如被告所述之問題,花板出廠時黑色溝縫可能就會有細
微裂縫,伊從事材料表面加工30年,負責把表面作好,但
未有消費者向伊反應過此問題,當時伊認為沒有瑕疵,一
直解釋,但被告不接受,伊就答應再作一批新的花板給被
告,伊隔3、4天重做新的24片花板給被告,伊就把這批花
板的裂縫刻淺一點,所以裂縫比較不明顯,但一般正常的
作法應該是如第一次提供的花板黑色溝縫的深度,會比較
深一點。在出貨前這期間被告又使用了8片稱有問題的花
板,伊有帶當初被告反應有瑕疵而退回的花板到庭,另被
告提出的系爭花板照片,圖一、四、五、六照片是放大花
板黑色溝縫的部分,因為木材是天然,裡面一定會有破裂
,圖三、七不是花板的問題,是隔間材潮濕的問題,圖二
,不是裂縫,是因為花板後方釘的木頭裡面潮濕,像是壁
癌一樣,所以導致釘前方的花板會產生如圖二所示的情形
,是溝縫的黑色部分像是壁癌起泡、掉漆,不是花板本身
的瑕疵,被告施作工程隔間裡面是密閉的,當裡面的隔間
角材潮濕,水份會往表面跑出來等語。又本院當庭勘驗證
邱柏秋 提出之花板,勘驗結果為花板材質為木頭。表面
有上淺色花紋漆,其上有數條黑色溝縫,溝縫寬度約6公
厘,其中一條溝縫有一小裂痕,與溝縫同寬,長度約1公
厘,從裂痕看出內部為木紋,此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
稽。從而,依證人所述,系爭花板黑色溝縫之微小裂痕為
正常情形,並非產品瑕疵,而被告事後提出之照片,部分
花板情形則為潮濕所致,非花板本身之瑕疵,另本院勘驗
結果亦可見花板黑色溝縫僅有微小裂痕,倘非放大檢視,
則不易發現,且花板材質為木頭,黑色溝縫內之細微裂痕
應為正常情形,則被告既無從證明系爭花板於原告交付當
時確有與約定品質或通常品質不符之瑕疵,難認其抗辯可
採。
(三)被告主張附表編號10、20之貨品有報價差,原告同意折讓
1,230元、400元,該部分金額應從貨款扣除,有無理由?
被告主張附表編號10、20之貨品有報價差,原告同意分別
折讓1,230元、400元,遂書寫在單據一節,為原告所否認
,自應由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參以被告提出之請款單,
其上僅記載「-1230」、「-400」,並無文字說明,亦無
兩造之簽名,難認其主張可採,故被告主張貨款應扣除1,
230元、400元,為無理由。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有無理由?金額為何?
原告除附表編號3之系爭花板經本院認定交付予被告之片
數為54片,其餘產品均已交付,貨品單價金額除附表編號
10、20以外,已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又被告既無
從證明系爭花板於原告交付當時已有與約定品質或通常品
質不符之瑕疵,亦未能證明原告有同意扣除附表編號10、
20之貨品報價差金額之情事,自不得以此拒絕給付貨款或
主張扣除該部分金額。又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
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
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定有明文。則
原告銷售貨物予被告,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故原告主張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貨品之買賣價金應加計5%營業稅之金額,
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
給付系爭貨品之貨款101,616元(計算式:102,729元-1,
113元【花板單價556.5元×2片】=101,61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另被告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於107年1月25日、27日提出書狀答辯,因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故不在本院審酌範圍內,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
┌──┬───────────────────┬───┬─────┬─────┐
│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
││││(新臺幣)│(新臺幣)│
├──┼───────────────────┼───┼─────┼─────┤
│1│大云G30010尺米白線條(4124)│6支│63元│378元│
├──┼───────────────────┼───┼─────┼─────┤
│2│台製木心板3尺*7尺*6分│3片│651元│1,953元│
├──┼───────────────────┼───┼─────┼─────┤
│3│永大利#726防火耐燃壁布1尺溝訂製品4尺│56片│556.5元│31,164元│
││*8尺*4.2MM││││
├──┼───────────────────┼───┼─────┼─────┤
│4│立壕高密度PS線條#ET00000-00花梨色8尺│17支│53.55元│910元│
├──┼───────────────────┼───┼─────┼─────┤
│5│立壕高密度PU線條#ET00000-00花梨色8尺│10支│192.15元│1,922元│
├──┼───────────────────┼───┼─────┼─────┤
│6│岩棉板60K0.4*1.2M*50MM1包=8片│6包│441元│2,646元│
├──┼───────────────────┼───┼─────┼─────┤
│7│明群美彩線板1562E土美彩8尺│8支│120.75元│966元│
├──┼───────────────────┼───┼─────┼─────┤
│8│東隆實心塑鋼壁板#656寸寬*15尺長│300尺│21元│6,300元│
├──┼───────────────────┼───┼─────┼─────┤
│9│南亞T腳板T07×9.6尺柚木色平面│11片│131.25元│1,444元│
├──┼───────────────────┼───┼─────┼─────┤
│10│南亞矽酸鈣板1220*2440*9M/M│41片│504元│20,664元│
├──┼───────────────────┼───┼─────┼─────┤
│11│南寶樹脂#37611KG│17包│39.9元│678元│
├──┼───────────────────┼───┼─────┼─────┤
│12│風槍釘419J不鏽鋼ㄇ型Yinying│3盒│194.25元│583元│
├──┼───────────────────┼───┼─────┼─────┤
│13│風槍釘ST-3232MM2000PCS│1盒│168元│168元│
├──┼───────────────────┼───┼─────┼─────┤
│14│風槍釘ST-4545MM1000PCS(台)不鏽鋼│1盒│105元│105元│
├──┼───────────────────┼───┼─────┼─────┤
│15│風槍釘T-6464MM1000PCS│3盒│105元│315元│
├──┼───────────────────┼───┼─────┼─────┤
│16│ 莊榮春 #889貼合板1尺溝4尺*8尺*3MM│11片│388.5元│4,274元│
├──┼───────────────────┼───┼─────┼─────┤
│17│進口合板3尺*7尺*1分(2.7mm)│4片│189元│756元│
├──┼───────────────────┼───┼─────┼─────┤
│18│進口合板4尺*8尺*1.2分足(3.6mm)│1片│267.75元│268元│
├──┼───────────────────┼───┼─────┼─────┤
│19│進口合板4尺*8尺*1分(2.7mm)│3片│241.5元│725元│
├──┼───────────────────┼───┼─────┼─────┤
│20│進口合板4尺*8尺*2分足(5mm)│20片│336元│6,720元│
├──┼───────────────────┼───┼─────┼─────┤
│21│進口合板4尺*8尺*6分足(18mm)│1片│997.5元│998元│
├──┼───────────────────┼───┼─────┼─────┤
│22│實木角材12尺*1.2寸*1.0寸紅肉│132支│84.67元│11,176元│
├──┼───────────────────┼───┼─────┼─────┤
│23│實木角材12尺*2.0寸*1.0寸紅肉│46支│141.12元│6,492元│
├──┼───────────────────┼───┼─────┼─────┤
│24│檢修孔1.5尺×1.5尺(46*46cm)│1個│73.5元│74元│
├──┼───────────────────┼───┼─────┼─────┤
│25│鍵祥飾條2876分V型條柚木(自粘)8尺│20支│52.5元│1,050元│
├──┴───────────────────┴───┴─────┼─────┤
│合計│102,729元│
││(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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