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暨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韶瑩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暨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須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