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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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設定密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曾 陳貴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經理間請求請求設定密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而因財產權起訴,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請求設定密碼事件,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9月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6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583元,該項裁定於同月1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並於同日由原告之子 曾耀焜 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領取名冊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9、2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