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
再抗告人 李昀龍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李昀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4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劉興浪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何俏美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