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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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

抗告人 郭承蔚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第三審確定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1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郭承蔚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洪于智

法 官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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