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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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
抗告人 郭承蔚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第三審確定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1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郭承蔚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洪于智
法 官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