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矚重訴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雖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惟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本於認諾而為該當事人敗訴之規定,故其內容仍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