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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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翰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2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11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